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進口)
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畫」之查核
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自 99 年 4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
聯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99 年公告指定小量繳費責任業者營業(
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輔導查核作業暨書面查核制度規劃驗證作業計
畫」之查核業務。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北屯區文心路 4 段 934
號 10 樓之 2,電話:(04)2233–5139。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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