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財
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
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
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
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
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應回收廢棄物(
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池類)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
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99號13樓,電話:(02)237058
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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