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委託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應回
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
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
、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南區
回收業及粉碎分類處理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縣五股工
業區五工路 136 之 1 號,電話:(02)2299-2911。
三、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機動車輛類北
區回收業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工作業務,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99 年 12 月 31 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4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