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期間,委託「安永
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
證查核業務。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
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 16 條第 1 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
賣業者之場所及依第 18 條第 3 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
貯存、清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
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
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售、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
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
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物品類責任業者營
業(進口)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業務,自 97 年 3 月 20 日至 98
年 3 月 19 日止。該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9
樓;電話:(02)2720-4000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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