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輪胎類及廢鉛蓄電
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業務,執行期間自九十六年四月
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前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
之場所及依第十八條第三項指定公告回收、處理業之回收、貯存、清
除、處理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
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
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
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二、本署依法委託「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辦理廢輪胎類及廢鉛
蓄電池類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理量稽核認證相關業務,自九十六年
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地址:台北市大安
區四維路 198 巷 39 弄 14 號 1 樓,電話:(02)2784-4188 。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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