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署委託「立本台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公告指定容器製造責任
業者營業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暨容器販賣業者調查業務,執行期間自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止。
依 據:一、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
證明文件進入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二項指定公告責任業者
、販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
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
,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
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
核。
二、本署依法辦理「公告指定容器製造責任業者營業量相關帳籍憑證查核
暨容器販賣業者調查與管理規劃作業」專案計畫之相關查核業務,自
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起至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止,委託「立本台灣聯
合會計師事務所」辦理。該事務所地址:台中市南屯區文心路一段
306 號 6 樓,電話:(04)23291290。
三、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
委員會,地址:台北市中正區衡陽路 99 號 13 樓,電話:(02)23
705888 轉 3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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