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撤銷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路竹廠所在土地(高雄市○○區○○段 196、
197-1、198-1、199、201、201-1、201-2、202、202-1、211、211-1、21
2、213、214、215、216、362、380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
公告事項: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整治場址之認
定應以該場址已被公告為控制場址為前提,今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度裁字第 1231 號裁定結果,撤銷高雄市○○區○○段 196 等 18
筆地號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本署 104 年 3 月 18 日環
署土字第 1040021036E 號整治場址公告處分已失所附麗,爰依判決
結果撤銷該整治場址處分公告。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
檢附本處分,經由本署轉送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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