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
彰化縣政府建造執照協助審查作業要點報請備查乙案
全文內容:查地方制度法第二十七條明定: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 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 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 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報彰化 縣政府建造執照協助審查作業要點非屬上開地方制度法所稱之自治規則, 毋庸函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