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建議檢察機關提供涉及政府採
購法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供該會參考及提醒機關後續處置乙案,請轉知所
屬檢察機關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工程會 99 年 2 月 12 日工程企字第 09900043770 號函辦理。
二、工程會於 98 年 7 月 24 日召開「政府採購問題座談會」,會議中
建議旨揭事項,嗣經工程會另函說明其蒐集或利用政府採購法相關刑
事案件之緩起訴處分書,係為辦理政府採購法第 31 條第 2 項、第
50 條第 2 項、第 101 條等規定有關業務,或作為各機關對於專
業人員及技術人員依專業法規申請交付懲戒之參據,應認尚屬工程會
依法令規定職掌之必要範圍,且其蒐集利用亦有增進公共利益之成效
,各檢察機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刑事案件經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請於
工程會所述上開目的範圍內主動寄送緩起訴處分書 1 份供該會依法
辦理職掌業務。
三、檢附說明一函文影本1份。
正 本:最高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已副知所屬,無庸轉行)、福建
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檢察署
副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所屬各級檢察署(含附件)
、本部檢察司(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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