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方○傑、龍○君函詢貴局可否補請領八十七年、九十二年休假補助費
,所涉行政程序法相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局考字第○九三○○○八七一二號及
同年月二十六日局考字第○九三○○○九七四九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
律有特別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
發生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規定,應依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有關法規之規定,無相關法規
規定者,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 (即縱使殘餘期間,自行政
程序法施行日起算較五年為長者,仍依其期間) ,本部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二日以 (九○) 法令字第○○八六一七號令釋示在案,並有司法
院釋字第四七四號解釋,可資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適用,係以已發生公法
上請求權為前題要件。所謂「公法上請求權」,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
體相互間,基於公法,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之權利。而此所謂
「特定給付」,包括金錢或物之交付、行為 (作為、不作為或忍受;
亦含作成行政處分在內) 。
四、本件據以請領休假補助費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該休假補助費之請領究
係公法上請求權或是單純之福利措施?建請 貴局本於權責審認之。
五、至於公法上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除因請求權罹於時效期間而消滅
外,於時效期間內僅有時效中斷、不完成,不因請求權人有無可歸責
之事由而受影響,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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