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部借用單身宿舍員工應扣收房租津貼之法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
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台內總字第○九二○○六八○○八號函
。
二 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次
按行政機關與員工之間有關宿舍使用所生之法律關係,屬私法上之債
權債務關係,而非行使公權力之行為,自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合先
敘明。
三 復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三項第二款之規定,各機
關學校公教員工原屬於其他給與部分之房租津貼項目,已在七十九年
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
不再另行單獨給與房租津貼,故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除
有該條款但書所定情形者外,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
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上開宿舍扣款,係屬機關與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
軍公教員工間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有關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
應適用民法總則編第六章消滅時效之相關規定,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一百三十一條以下之規定。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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