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署函詢為推動反毒工作,提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
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教育部,有無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等法律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警署刑偵字第○九二○○九二九九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教育
部依行政院強化社會治安專案會議院長之裁示,要求 貴署提供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十八歲以上學生之移送個案資料予該部,係本
於防制毒品危害及保護青年學生之必要,該等資料如屬電腦處理之個
人資料,則其提供應符合前揭條文但書第四款「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之情形, 貴署應可援引該款規定逕予提供。
三 次按「行政資訊公開辦法」訂定之目的係為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及保障
民眾權益,其適用對象依該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
及依法在中華民國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辦
法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本件教育部並非上開規定適用
對象,自無行政資訊公開辦法適用之問題。至來函另詢及有無違反行
政程序法乙節,惟並未具體敘明疑義所在,本部無從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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