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交換,所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解釋事宜,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9 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
二、按「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
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
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個人資料蒐集或利用‥‥不得逾越
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此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7 條、第 8 條及第 6 條所明定。
三、查本部職司更生保護、犯罪預防及毒品危害防制之業務職掌,而籌建
「法務部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係為有效推動國家
毒品政策所包含之防毒、拒毒、緝毒、戒毒策略,每一項策略推動均
屬毒品犯罪之預防並維持社會秩序。從而本部為建置該系統所為個人
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係基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並與蒐集之特定
目的相符(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
事務),依本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屬對個人資料之合法蒐集或
電腦處理。
四、貴署前於 97 年 5 月 19 日以衛署醫字第 0970208184 號函復本部
,認為就提供全民健保資料庫中個案就業單位(即投保單位)之資料
,將造成當事人隱私權、工作權、人格權有受侵害或遭歧視之虞,且
是否與重大公益目的之達成有密切關聯性,似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不合乙節;惟查本部建置「
毒品成癮者單一窗口服務」系統,其目的已如前述,旨在於推動毒品
犯罪之防治,而對毒癮者之協助、輔導更是防治工作中重要之環節。
是以,透過中央健康保險局健保資料之個案就業資料,將有助於瞭解
毒癮者之就業穩定性,藉由防制中心分級管理,優先篩選應主動介入
輔導就業之對象,以強化追蹤及輔導,降低再犯率;且由防制中心所
提供對毒癮者之追蹤輔導,將能對無力投保者提供輔導資源,以協助
保險人及投保單位,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87 條之 3 規定,輔導完
成投保手續,亦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立法目的。故貴署就保有之上
開資料提供,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符合本法第 8 條第 4 款「
增進公共利益」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事由,應屬個人資料之合法利用,
且符合本法第 6 條之「必要範圍」。又本部就該個人資料之蒐集及
利用,依上述說明,亦與憲法第 22 條、第 23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正 本:行政院衛生署
副 本:本部資訊處、本部保護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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