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其他法令」疑義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 月 6 日金管法字第 0940054020 號函。
二、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所稱「其他法令」,係
屬概括規定,無法一一列舉,例如: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關稅法第
12 條第 1 項、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10 條等等,足以作為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之依據。至何種
法令符合上開規定,仍應視個案情形,細繹相關規範判斷之。
正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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