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台東縣綠島鄉等地方政府擬對出入其行政區域之自然人課徵生態維護
臨時稅及環境維護臨時稅等稅目,有無違憲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台財稅字第○九三○四七七一二二號函
。
二、按本部為法務行政機關,除職掌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
署之法規諮商事項外,對於法律或法規命令是否違憲並無審查與解釋
之權責。旨揭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惟如貴部認為有牴觸憲法疑
義,且合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如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
,自得聲請大法官解釋之。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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