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行政機關文書送達程序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建議修正
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署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警署法字第○九二○一一七九八六號函
。
二、有關來函說明二建議行政機關文書宜儘交由郵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六十八條第五項規定為送達,並於郵政機關寄存送達顯有困難時,方
交由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受理乙節,核屬執行層面之問題,如確有需
要,請自行協調交送達之機關配合辦理。惟於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未修正前,行政機關依該規定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
治或警察機關時,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自不得拒絕。
三、另來函說明三建議將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有關寄存於警察機
關部分刪除乙節,本部業已錄供修法時之參考。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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