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 貴會函詢政府機關辦理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有關採購
,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5 條規定之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9 月 23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394700 號函。
二、旨揭疑義本會前業以 97 年 2 月 22 日文資籌二字第 0971101563
號函示在案,請逕依辦理。
三、茲就該函文補充說明如下:因考量現行法令規範確有未臻週延之處,
本會前已加速研擬修訂「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
」及其相關法令之作業中,至個案如因該法令規範未臻週延而衍生執
行上有適法之疑義時,則須視個案狀況再行函文本會另為釋疑。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會法規會、本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籌備處(資產維護發展組、秘書室法
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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