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樽節行政資源,並符合「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之目的,公告本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
理法」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形者,不發給獎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
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
二、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陳情案件。
三、本局依據「新北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公告增列本市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如下:
涉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24、25、26、27 及 28 條等事項
不予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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