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具工廠登記之「澱粉類食品工廠」,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
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食品業者食品專業知能,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能力,本局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8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公
告位於本轄之「澱粉類食品工廠」食品業者,應每年安排負責人及從
業員工接受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作成紀錄。
二、前項食品業者辦理食品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方式,包含食品業者外部
教育訓練、內部教育訓練及線上系統教育訓練擇一辦理,並應留有受
訓證書或教育訓練紀錄表。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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