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位於本轄之「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建立食品
來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所
公開食材來源及其他營業資訊。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第 13 條。
公告事項:一、為維護民眾權益,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7
條規定,公告「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應建立食品來
源與流向之追溯追蹤系統等事項,並應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及營業處
所公開揭露消費資訊。
二、前項「連鎖日式丼飯定食店(2 處以上)」業者,應於本市食材登錄
平台公開揭露消費資訊,相關資訊臚列如下:
(一)應登錄全品項所用之食材及包材(含來源供應商名稱、地址、連絡
電話、產地)等相關紀錄,其中應揭露至少 3 項至多 10 項產品
。
(二)必要揭露項目: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
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使用國
產豬肉者,除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外,應上傳「相關
來源證明文件」。
(三)優先揭露項目:含生菜之產品、飲品、即食未加熱食品及揭露產品
資訊(與實品相符照片)。
三、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他營業資訊:針對公告事項一之實施業別
若使用進口豬肉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揭露豬肉來源營業資訊
,包含「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或「
相關檢驗報告」等事項。
四、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五、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