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燒肉燒烤餐飲業」及「連鎖牛豬排餐飲業」,應於營業處
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
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
3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告本轄「連鎖燒肉燒烤餐飲業」
及「連鎖牛豬排餐飲業」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
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