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轄「連鎖便利商店」,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
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
保存 2 年。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
公告事項:一、為防範具食安疑慮之食品流入食品供應鏈,降低食安事件危害程度,
強化業者逾期報廢品回收機制,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
治條例第 9 條第 1 項規定,預告公告本轄「連鎖超市」食品業者
,應訂定庫存報廢、逾期食品之回收銷毀機制及退貨處理程序,其流
向應以書面或其他足以查考方式記錄,且紀錄至少保存 2 年。
二、前項紀錄應詳實載明可辨識產品類別、包裝類型或其他可資識別最小
販售單位之品名、批號、數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https://www.health.ntpc.go
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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