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商」、「連鎖便利商店」、「500 人以
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
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
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
3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預告本轄「公有市場營業之食品攤
商」、「連鎖便利商店」、「500 人以上大型職場之員工餐廳」、「
醫院美食街餐飲業者」及「百貨美食街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
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
消費者知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上 10 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登錄平台詳見本局網站(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
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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