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
」,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
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悉。
依 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及第 17 條。
公告事項:一、為落實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提升供餐安全,本局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
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3 條規定,公告本轄「公私立國中小學自設廚
房及合作社」及「大專院校內餐飲業者」應於營業處所明顯處,公開
其負責人、管理衛生人員、食品業者登錄字號及店名,提供消費者知
悉。
二、依本條例所為之資訊揭露標示,其「管理衛生人員姓名」字體長度及
寬度不得小於 15 毫米;「負責人姓名」字體長度及寬度不得小於 1
0 毫米。
三、未依前揭事項規定辦理者,將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四、旨揭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及本局網頁(
https://www.health.ntpc.gov.tw)公告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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