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局 100 年 8 月 4 日北環水字第 1000096965 號金富國企業有
限公司位於「新北市林口區嘉寶三段 1608 (部分)、1615(部分)等 2
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16 條規定暨新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 111
年 11 月 7 日新北莊地登字第 1116059043 號及 112 年 1 月 18
日新北莊地測字第 1125851034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金富國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陳阿義)。
二、場址名稱:新北市林口區嘉寶三段 1608 (部分)、1615(部分)等
2 筆地號(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林口區嘉溪雅坑 49 號鎮南宮後方約 30 公尺。
(二)場址地號:林口區嘉寶三段 1608 (部分)、1615(部分)等 2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81569,N: 2779204。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有廠房已拆除,目前為空地閒置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該場址土壤中重金屬銅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其中銅最高濃度為 5
,420 毫克/公斤(管制標準 400 毫克/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林口區嘉寶三段 1608 (部分)、1615(部分
)等 2 筆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1,738.41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公告
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3.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4.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項
: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交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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