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泰○硬鉻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616 、1617
、1618 及 1619 等 4 筆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
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泰○硬鉻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泰○硬鉻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三重區中興北街 158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616 、1617、1618 及 1619 等
4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 E:297291,N: 2772153。
四、場址現況概述:泰○硬鉻股份有限公司持續運作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旨揭場址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8 年 3 月 27 日
、28 日及 7 月 8 日執行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查證作業,檢測結
果土壤中重金屬鉻最高濃度 18,600mg/Kg、銅最高濃度 637mg/Kg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鉻 250mg/Kg ,銅 400mg/Kg
),另地下水中重金屬鉻最高濃度 257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
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鉻 0.5mg/L)。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三重區頂崁段 1616 、1617、1618 及
1619 等 4 筆地號之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468.8 平方公
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暨第 3 項規定:
1.本公告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2.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
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3.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源。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地下水
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
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