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所在土地(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
99、1001、1002 地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 4 段 2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99、1001、1002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4262.521,N:2775002.877。
四、場址現況概述:現為台灣中○股份有限公司五股加油站運作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經本局於 107 年 10 月 2 日執行「台灣中○股份有
限公司五股加油站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完成驗證作業」,檢測出
地下水中苯濃度 0.0719mg/L ,超過地下水管制標準(苯:0.05
mg/L)。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股段 999、1001、1002 地號
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1,939.02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
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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