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技股國際科麗○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45 地
號)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名稱: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土城區中山路 7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45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3067,N:2762089。
四、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麗○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中工廠。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6 年 7 月 21 日執行「運
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
檢測出地下水中氟鹽最高濃度為 112 毫克/ 公升(地下水氟鹽管
制標準:8 毫克/ 公升)。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土城區沛陂段 145 地號之土地範圍內
,場址面積共計 4,620.49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3 項規定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制
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5.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地下水污染管
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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