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日○○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灣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淡水
廠位於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段 291、292 等 2 筆地號之土地為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並劃定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及第 41 條第 4 項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
。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日○○成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廠。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 70 號之 7。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段 291、292 等 2 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5153,N:2788653。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台灣神○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淡水廠已歇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土地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5 年 9 月 5 日及 6
日執行「104 年度廢棄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評估及調查計畫
(甲、乙)」檢測出土壤中重金屬鉛最高濃度為 35,900 毫克/ 公
斤,已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8倍(土壤重金屬鉛管制標準:2,00
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段 291、292 等 2 筆
地號之土地範圍內,場址面積共計 3,646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
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
廢(污)水於土壤。4、 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5、
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違反本公告六、(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4 項規定,於本公告土壤污染管制
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書
到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向本局遞送(以
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經由本局向新北市政府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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