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局 102 年 11 月 8 日北環水字第 1022927207 號公告幸○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 地號」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控制場址並劃定「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 地號」為土壤污染管制區、「
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8-8 (部分)、26-2(部分
)等 3 筆地號」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依 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場址)。
三、場址地址、地號、位置或座標: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五工一路 109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8-8 (部
分)、26-2(部分)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 座標):E:295238.239,N:2773859.765。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
調查及查證計畫(第 4 期)」調查查證及本局於場區內外增設 2
口標準井進行調查作業結果,該場址土壤中四氯乙烯及地下水中四
氯乙烯、三氯乙烯、順-1,2- 二氯乙烯、氯乙烯分別達土壤及地下
水污染管制標準,其中土壤中四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23 毫克/ 公斤
(管制標準 10 毫克/ 公斤);地下水中四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1
67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05 毫克/ 公升)、順-1,2- 二氯乙
烯最高濃度達 1.87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7 毫克/ 公升)、
氯乙烯最高濃度達 0.564 毫克/ 公升(管制標準 0.02 毫克/ 公
升)。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五股區五工段 9、更寮段樹林頭小段 1
8-8 (部分)、26-2(部分)等 3 筆地號土地範圍內,共計 2,1
25.84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依土污法第 17 條規定於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
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三)違反本公告六、(一)及(二)項,將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
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依土污法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於公告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時應辦理事項
:
(一)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得併於
污染控制計畫中提出。
(二)違反本公告七、(一)項,將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送交本局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九、因本局於場區內外增設 2 口標準井進行調查作業,發現其場區外土
地之地下水中四氯乙烯、三氯乙烯、順-1,2- 二氯乙烯及氯乙烯均超
過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故依結果修正原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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