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位於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
15(A) 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並劃定土壤污染管制區(如附圖
)。
依 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12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第 19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暨土壤
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公告事項:一、污染行為人姓名或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所屬新店廠(以下簡稱該場址)
。
三、場址位置:
(一)場址地址:新北市新店區寶橋路 232 巷 1 號。
(二)場址地號: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
(三)場址座標(TWD97):E:305795,N:2763449
四、場址現況概述:目前為台灣艾○勢股份有限公司營運中。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
(一)該場址經本局於 104 年 10 月 6 日及 7 日執行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查證作業,檢測結果土壤污染物重金屬鎘濃度 51 毫克/ 公斤
,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20 毫克/ 公斤);重金屬銅
濃度 571 毫克/ 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管制標準 400
毫克/ 公斤)。
(二)污染控制場址範圍:新北市新店區寶橋段 615(A) 地號土地範圍
內,共計 978.57 平方公尺。
(三)污染管制區範圍:同本公告五、(二)項。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1、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2、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3、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4、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5、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
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
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
行為。
(二)如違反本公告六、(一)項,依土污法第 40 條第 2 項及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辦理。
七、土壤污染管制區內:
(一)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
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本局核定後,始得實施,並得合併於污
染控制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中提出。
(二)如違反本公告七、(一)項,依土污法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自本處分送達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局
,並由本局函轉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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