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新北市為防堵 COVID-19 之 Delta 變異株疫情傳播,針對本市轄
內一般餐飲業禁止內用等防疫措施」。
依 據: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6 款及第 3 項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一、對象:新北市轄內一般餐飲業。
二、內容:
(一)餐飲場所禁止內用,一律採外帶或外送。
(二)進入場所之工作人員及消費者需全程佩戴口罩;並於出入口處,實
施實聯制登記、手部消毒及量測體溫;於人潮易聚集處實施人流管
制,以確保消費者維持安全社交距離。
(三)應停止試吃之服務。
(四)應定期進行環境清潔消毒,並確實記錄執行情形。
(五)應落實員工自主健康監測。
三、期間:自中華民國 110 年 9 月 9 日起,停止適用日期由本府另
行公告。
四、違反本公告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
定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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