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本轄「野柳第一集中檢疫中心(
新北市萬里區野柳里港東路 162 號之 2)」自 110 年 9 月 8 日起
為本市集中檢疫中心,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及 57 條。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9 月 8 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二、因應本市自 110 年 9 月 6 日起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強化第二級
。
三、為有效防堵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本府擬將符合集中檢疫所
之第四類收住對象(經地方政府協調後仍無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處所
者)、第六類、第七類收住對象(輕症者或無症狀確診者)及快篩陽
性者轉往本集中檢疫中心集中隔離或收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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