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防治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本轄「淡水集中檢疫所(新北市
淡水區中正東路一段 3 巷 1 號)」自 110 年 5 月 21 日起為本市
加強版集中檢疫場所,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53 條。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 110 年 5 月 21 日起至本公告廢止日止。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本市自 110 年 5 月 15 日起至同年同
月 28 日提升疫情警戒標準至第三級。
三、因應本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數攀升,醫療量能窘於應付,本府
擬將符合集中檢疫所之第六類、第七類收住對象(輕症者或無症狀確
診者)及快篩陽性者轉往本集中檢疫所收治,以保醫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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