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府 107 年 4 月 11 日新北府衛疾字第 1070522329 號公告之腸
病毒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6 款。
公告事項:一、本市轄內國民小學、幼兒園、短期補習班、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
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
機構,其校長或負責人應指派專人負責,並於發現或得知幼學童有感
染或疑似感染手足口症、疹性咽峽炎或腸病毒個案時,48 小時內
至「新北市學校疑似傳染病通報系統」完成通報作業。
二、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未公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
時:
(一)本市高風險區(係指當年度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判定曾檢出腸
病毒 71 型或曾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之行政區,但排除曾發生
年齡滿 3 個月(含)以上之腸病毒 D68 型重症個案之行政區)
,該區之幼兒園、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據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
毒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或新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要
點,辦理防治措施。
(二)前述高風險區適用期間,為本府衛生局於網頁宣告當年度本市腸病
毒門急診總人數高於流行閾值之日起至低於流行閾值之期間。
三、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布當年度全國發生腸病毒 71 型流行疫情時
:本市轄內幼兒園、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依據新北市公私立學校及幼兒園腸病毒
通報及停課作業規定或新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要點辦
理防治措施。
四、本市轄內幼兒園、收托非住宿型 6 歲以下兒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
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
案檢出腸病毒 D68 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
五、違反前四項規定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7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
,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
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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