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自 109 年 3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
公告事項:一、為提升登山步道休閒遊憩品質、確保遊客在登山步道範圍內免除菸害
干擾,本府衛生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
本市市級風景特定區行政區(平溪區、瑞芳區、新店區)及本市轄管
淡蘭古道等登山步道,共計 66 條登山步道(如附件)為全面禁菸場
所,宣導期 6 個月。
二、禁菸範圍: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路線外邊緣兩側 1 公尺內範圍及
步道行經涼亭及觀景台等休憩空間。
三、109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本次公告為本市轄內列管登山步道,不包括陽明山國家公園、東北
角風景特定區、北海岸及觀音山風景特定區列管登山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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