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樓範圍為全面禁菸場所,並自 108
年 3 月 1 日生效。
依 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營造無菸環境,保障民眾免於二手菸危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本市連鎖便利商店及咖啡店前騎
樓範圍自 108 年 3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菸場所,宣導期 6 個月
。
二、108 年 9 月 1 日起,於前述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三、本公告以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萊爾
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三商家購股份
有限公司(美廉社)等 5 家連鎖便利商店、及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
限公司(星巴克)、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 度 C)、路易莎職
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路易莎咖啡)等 3 家連鎖咖啡店,位於新北
市境內 1 樓門市前騎樓範圍內全面禁菸,位於 2 樓以上或前方未
設置騎樓者則不屬公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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