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5 年冬字第 2 期 54 頁
新北市政府自即日起劃定「新北市楓林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新北市楓林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及第 30 條第 2 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楓林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 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楓林溪及及其流域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老梅里、德茂里、富基里及三芝區橫山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楓林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