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9 期 35-36 頁
新北市政府劃定「員潭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員潭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員潭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員潭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金山區之大同里、五湖里、六股里、和平里、美田里、重和里、清泉 里、磺港里、豐漁里及萬里區之大鵬里、磺潭里、雙興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員潭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