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6 期 72-73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劃定「八甲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八甲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八甲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八甲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之富基里、德茂里及三芝區之新庄里、橫山里、圓山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八甲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