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冬字第 6 期 72 頁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劃定「石門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
主 旨:劃定「石門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石門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石門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之山溪里、石門里、乾華里、尖鹿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石門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