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2 頁
新北市政府劃定「老梅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劃定「老梅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老梅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老梅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石門區之山溪里、石門里、乾華里、老梅里、富基里及三芝區之圓山 里、橫山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老梅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