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秋字第 7 期 41-42 頁
新北市政府劃定「瑪鋉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主 旨:劃定「瑪鋉溪流域水污染管制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一、管制目的:為確保瑪鋉溪及其流域水資源清潔,維護生活環境,增進 國民健康。 二、水污染管制區範圍:瑪鋉溪及其流域之集水區域;其行政區域為本市 萬里區之萬里里、中幅里、崁腳里、溪底里、雙興里、北基里及龜吼 里。 三、主管機關指定之水體:瑪鋉溪及其流域全部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