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修正本市市定古蹟「泰山李石樵故居」定著土地範圍。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5 條、行政程序
法第 122 條、113 年度第 2 次新北市政府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
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審議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一、名稱:泰山李石樵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新北市泰山區民生路 166 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一)原公告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泰山區泰
山段二小段 734、734-7 地號(均為部分),面積 778 平方公尺
。
(二)修正後之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
1.古蹟本體:建築本體、前埕、圍牆,面積 773.9 平方公尺。
2.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及面積:新北市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
734-13 地號,面積 794 平方公尺。
五、公告修正理由:因應地籍重測及地號變更,依古蹟定著土地範圍而調
整。
六、法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規定。
七、本府 112 年 1 月 31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120100475 號公告古蹟
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泰山區泰山段二小段 734、734-7 地號(
均為部分),面積 778 平方公尺」之部分廢止。
八、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對於本案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
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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