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登錄傳統工藝「腳踢轆轤製陶(車做)」並認定保存者吳正宏。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腳踢轆轤製陶(車做)
二、類別:傳統工藝
三、型態:製陶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早期傳統的製陶產業模式,在無動力機械輔助的時代,都是以人力手
工的製坯為主,其中與陶作器物相關的類型,在鶯歌地區又可概分為
「福州派」與「泉州派」。「泉州派」的特色,是以腳踢轆轤、高速
旋轉的拉坯法為主,又稱為「車做」。
「車做」技術的薪傳與發展,以泉州府晉江縣磁灶鎮的吳姓後人為主
,除了在鶯歌地區延續傳承之外,也有陶師出外發展而影響全臺各地
的製陶產業,可說是臺灣手拉坯製陶工藝的源頭。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吳正宏
(二)出生年:1942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鶯歌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本項工藝承自福建泉州府晉江縣磁灶陶師,在鶯歌形成臺灣傳統
陶瓷工藝,並延續其車做法陶藝之流派特色。符合《傳統工藝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基準「具時代或流派
特色」。
2.車做法之腳踢轆轤拉坯法所製作之小中大型陶器,反映傳統地方
族群生活用品,為鶯歌地區具代表性之器皿發展文化。符合《傳
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基準「顯著
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吳正宏從小跟隨父親吳文生習藝,接受泉州派傳統「車做」的完
整養成訓練;長年持續從事傳統陶瓷製作,尤其擅長腳踢轆轤製
陶法,並已具備大磁手之技藝;熟知登錄項目之流派知識,並充
分掌握相關工序、工法等技藝,正確體現該文化表現形式。符合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
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
2.吳氏長期參與各項陶藝推廣活動,除傳授技藝予其子吳明儀,並
培育多位陶師,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工
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具該登錄
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3.吳氏是泉州晉江磁灶第 23 代傳人,家傳淵源深厚,是鶯歌當地
堅持傳統手工製陶之重要耆老,為晉江磁灶陶藝流派文化脈絡下
之適當保存者。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件「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4 款
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基準。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如對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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