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市傳統工藝「泥作工藝」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存者謝振發。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泥作工藝
二、類別:傳統工藝
三、型態:剪粘、泥塑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傳統建築裝飾之泥作工藝,包含「泥塑」、「剪粘」與「交趾」。「
泥塑」是以灰泥塑形之工藝,常見於寺廟、民宅裝飾以及神明造像。
「剪粘」早期是將因窯變破損的陶瓷成品加以剪裁粘貼,後期則使用
彩色玻璃或特製碗皮在現場與灰塑進行拼組。大多安置於廟頂燕尾、
屋脊、排頭或屋外牆壁堵上,是種現場施作的鑲嵌藝術。
「交趾」係以陶土塑形進窯低溫燒成之彩釉陶工藝,與剪粘相同,都
是傳統建築裝飾之泥作工藝。泥作工藝不僅具高度藝術價值,也充分
反映時代特色及審美觀,為臺灣民間生活信仰的重要象徵與成就。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謝振發
(二)出生年:1942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萬里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修正登錄理由:
1.傳統建築裝飾泥作工藝,具備立體造型之美,又兼具灰塑、拼貼
等裝飾藝術表現。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藝術價值」。
2.臺灣泥作工藝發展出「南何(何金龍)北洪(洪坤福)」體系,
洪坤福傳習五位弟子號稱「五虎將」,其中又以陳天乞、姚自來
之弟子作品,廣泛見於新北市傳統建築之中。符合《傳統工藝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法》第 2 條第 2 款基準「具時代或流派特
色」。
3.泥作工藝的表現,取材於傳統戲齣、歷史典故、民俗吉祥題材,
以及歷代傳承的圖案與裝飾紋樣,具體展現民間藝術的典型,以
及傳統藝術的審美文化。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
法》第 2 條第 3 款基準「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審美觀」。
4.泥作工藝是宮廟寺院、衙署宅第等,不可或缺的建築裝飾藝術,
同時更是滿足民間信仰、日常生活的審美需求。符合《傳統工藝
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基準「顯著反映族
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謝振發師承洪坤福派下「五虎將」之姚自來,專擅於泥塑與剪粘
工藝,自民國 50 年入行習藝,具多年實作經驗且承作如大龍峒
保安宮、草漯保障宮、臺北關渡宮、板橋接雲寺、萬里昭靈宮等
寺廟等經驗,體現其高度的技藝及文化表現水準。符合《傳統工
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熟知並能
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及文化表現形式」。
2.謝氏至今仍親身投入現場製作,並在過程中扮演指導者的角色培
訓新世代,顯示其具備傳習能力與意願。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具該登錄項目之傳
習能力及意願」。
3.謝氏為臺灣剪粘泥塑洪派傳人,為師傅姚自來徒弟九人當中,仍
在第一線施作的泥作匠師之一,其輩分之高、專業技藝的展現,
均堪稱為文化脈絡之適當者。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件「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4
款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基準。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如對本公告內容不服者,請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
,並由本府轉送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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