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傳統工藝「花燈工藝」補充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存者林健兒。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花燈工藝
二、類別:傳統工藝
三、型態:花燈工藝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花燈源自於傳統照明器用與竹紙工藝之結合,多
樣化的造型表現,成為民俗燈會的重要展示標的。隨著時代的變遷與
科技的進步,傳統花燈的工法材料不僅與時俱進,更發展成光源多彩
、形貌多變的造形藝術,並在觀光節燈會活動當中大放異彩。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姓名:林健兒
(二)出生年:1943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新北市新店區
六、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傳統花燈工藝脫胎於傳統竹紙工藝與民俗燈籠之上,又融入當代
媒材輔助與照明科技應用,展現富有傳統造型美感、民俗吉祥題
材之立體造形藝術,並具有節慶展示與藝術典藏之價值。符合《
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
有藝術價值」。
2.傳統花燈源自元宵賞燈之民俗節慶,經擴大成為觀光節大型燈會
展演之後,除了中央政府的主場之外,地方政府與宮廟也響應辦
理燈會活動,使得花燈工藝的創作,融入節慶之生活美學特色。
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4 款基
準「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生活特色並具代表性」。
(二)認定理由:
1.林健兒出身於學院派美術科班的養成,自任教中學期間起鑽研花
燈工藝創作不斷,積極參與國內外重要花燈特展,在秉持傳統主
題、造型和元素之外,又發揮美術設計能力而加以改良,具有完
整花燈發展知識及製作技藝之能力,體現傳統花燈工藝的藝術價
值。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現
形式」。
2.林健兒長期投入花燈工藝師資培育工作,已建構完整傳承花燈製
作工序工法之教學教案。現除傳授其女外,同時具有多位已能獨
立作業的習藝弟子,具傳習能力及意願。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具該登錄項目之傳
習能力及意願」。
3.林健兒的花燈技藝備受各界敬重,為中華花燈藝術學會第一任理
事長,長期參與各式大型活動,並提攜花燈工藝後進無數,花燈
作品技藝獨特並能融合現代臺灣特色,為文化脈絡下之適當者。
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
件「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
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4 款
基準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條件。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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