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傳統表演藝術「布袋戲」補充登錄理由並增列認定保存者許正宗
。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布袋戲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型態:戲曲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布袋戲自清代中葉傳入臺灣後,與時俱進地吸收
、結合臺灣在地不同傳統戲曲之表現方式,而有籠底戲、古冊戲、劍
俠戲、金光戲、廣播與電視布袋戲等多種表演類型,廣受民間喜愛。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許正宗
(二)出生(成立/立案日期):1951 年
(三)所在地(行政區域):新北市新莊區
六、登錄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補充登錄理由:
1.布袋戲又名掌中戲,清中葉自漳州、泉州及潮州等地傳入臺灣以
來,歷經兩百餘年的演變。布袋戲為一結合說書、操偶、音樂、
戲劇、雕刻、彩繪、刺繡的綜合藝術,更透過演師唸白與操演戲
偶的身段動作,搭配後場音樂,營造宛然若生的戲劇張力,已成
為最具臺灣本土代表性的藝術文化之一。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基準「具有藝術價值
」。
2.布袋戲在臺灣歷經「潮調」、「南管」、「北管」、「日治皇民
劇」、「內台」、「外江」、「歌仔」、「客家」、「金光」及
「電視」等表演風格與類型,見證臺灣社會的發展與變遷。符合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基
準「具備時代或流派特色」。
(二)認定理由:
1.許正宗出身新莊老街的小西園家族系統,襲自父親許欽、叔叔許
王之編演技藝,繼承父親新西園劇團擔任主演迄今。口白流暢、
掌技非凡,融合多年舞台經驗與心得,不斷研發道具與武打招式
,讓傳統布袋戲出色奪目,展現新西園陽剛武戲之特殊風格,屬
於北部布袋戲著名代表演師。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
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條件「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
項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演形式,並具代表性」。
2.許正宗自 1980 年代開始協助小西園許王老師、亦宛然陳錫煌老
師,教學指導全臺無數年輕藝生,具備傳承能力與熱忱。符合《
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條件
「具該登錄項目之傳習能力及意願」。
3.身為「新西園」演師,習得「小西園」流派之傑出技藝,以家族
傳統劍俠劇目表演為特色,擅長北部布袋戲小偶武戲操演技藝風
格,是北部傳統布袋戲重要的媒合者與橋接者。符合《傳統表演
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條件「在文化
脈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2 款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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