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登錄「京劇(梅派)京胡藝術」為本市傳統表演藝術,並認定吳明生
為保存者。
依 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傳統表演藝術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4、
5、6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京劇(梅派)京胡藝術
二、類別:傳統表演藝術
三、型態:戲曲音樂
四、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一)京胡為京劇音樂主要樂器,代表京劇音樂藝術之主旋律。京劇(梅
派)京胡藝術發展,以梅蘭芳為代表,梅派演唱咬字清晰且音色圓
潤,唱腔講究流利、華美及平穩,伴奏琴音極具特色。京胡琴師亦
須懂戲懂唱,將感情融入音樂中,並隨時留意演唱者的實際狀況,
採用最適合的調門、用靈活的弓法指法及運弓速度,烘托出唱腔韻
味。
(二)梅派唱腔之所以深入人心,除了梅蘭芳先生個人特有的圓潤醇厚嗓
音、唱工特質外,幫他伴奏的琴音極具特色,相輔相成如魚得水,
絕對功不可沒。為他操琴的琴師前後共有三位:徐蘭沅、王少卿、
姜鳳山。其中,吳明生先生的老師姜鳳山先生,曾經是梅蘭芳舞台
演出最後一位琴師合作者。他早年唱戲的經歷,使姜鳳山對演員唱
腔、身段、表演瞭如指掌,配合得嚴絲合縫。
(三)1955 年梅蘭芳拍電影《梅蘭芳舞台藝術》,梅蘭芳接受姜鳳山的
建議,改了不少地方。姜鳳山為梅蘭芳及其子梅葆玖、其女梅葆玥
兩代人操琴、排新戲並設計唱腔。1959 年推出膾炙人口的《穆桂
英掛帥》,即為姜鳳山擔任唱腔設計。梅蘭芳逝世後,姜鳳山為梅
派劇目的整理、傳承傾注了畢生心血,不遺餘力傳授、指導梅派胡
琴及梅派弟子,梅派京劇及京胡藝術之傳承,其功不可沒。
(四)京劇藝術流行至今已多達 200 年以上,遷至臺灣發展 70 餘年,
除保持傳統底蘊,並融入臺灣戲曲生態,影響深遠。京胡操琴藝術
在京劇演出中也為不可或缺之演奏器樂,影響本土國樂、地方戲及
北管等戲曲發展。
五、保存者基本資料:
(一)保存者:吳明生
(二)出生(成立/立案日期):民國 43 年(西元 1954 年)
(三)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
六、登錄與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京胡為京劇音樂主要樂器,代表京劇音樂藝術之主旋律。梅派藝
術為四大名旦之首,唱腔深入人心,唱功特質圓潤、伴奏琴音極
具特色,琴師是演唱者最大助力。京胡琴師懂戲懂唱,將感情融
入音樂中,並隨時留意演唱者的實際狀況,採用最適合的調門、
用靈活的弓法指法及運弓速度,烘托出唱腔韻味,具藝術價值。
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具有藝術價值」。
2.京劇(梅派)京胡藝術發展,受京劇梅派代表梅蘭芳甚深,梅蘭
芳演唱咬字清晰且音色明朗圓潤,創造流利甜美、落落大方之梅
派唱腔,其講究流利及平穩,形成樸實、端莊典雅藝術風格。梅
派京胡充分烘托唱腔,具流派特色。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
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具時代或流派特色」。
3.京劇藝術流行至今已多達 200 年以上,遷至臺灣發展 70 餘年
,除保持傳統底蘊,並融入臺灣戲曲生態,影響深遠。京胡操琴
藝術在京劇演出中也為不可或缺之演奏器樂,影響本土國樂、地
方戲及北管等戲曲發展。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
查辦法」第 2 條第 3 款「顯著反映族群或地方之審美觀」。
(二)認定理由:
1.吳明生畢生習京劇藝術,自演員轉行習京胡,唱奏俱佳並拜梅派
京胡大師習藝,精益專能,具備京胡演奏之良好技藝。為少數堅
持使用「絲弦」拉胡琴之琴師,絲弦弓法、指法具備一定功力,
呈現梅派京胡古風音色及唱腔。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
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1 款「熟知並能正確體現該登錄項
目之知識、技藝與文化表演形式,並具代表性」。
2.目前臺灣多位新生代優秀京胡演奏者,皆出自吳明生老師之門下
,雖已退休,教學不倦。目前仍持續推廣京胡絲弦技法,透過自
創之中字理論將京胡演奏持續教學傳承,擴及民間,廣而流傳不
致斷層,具傳承京胡藝術之成果與能力。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具該登錄項目之傳
習能力及意願」。
3.吳明生將梅派京胡藝術理論化,獨特「口傳心授」京胡教學訓練
學生之聽力及左手指法;獨創「中字理論」訓練學生之右手持弓
,特有之「梅派京胡韻味」得以傳承給臺灣年輕一代,並實踐 2
0 世紀之梅派京胡藝術,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符合「傳統表
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3 款「在文化脈
絡下為適當者」。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
審查辦法》第 5 條。
2.符合《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至 3 款登錄基準與第 4 條第 1 至 3 款認定條件。
七、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依訴願法第 14 條及 56 條規定,如相對人
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本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由本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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