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登錄「蘆洲國姓醮」為本市民俗。
依 據: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暨《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 4、5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項目名稱:蘆洲國姓醮。
二、型態:儀式、祭典、節慶。
三、項目摘要說明:清嘉慶 14 年(1809 年),海盜入侵淡水,騷擾北
臺,蘆洲勇士、壯丁前往支援征戰,協助淡水泉州人,未料鄰近的漳
州人引兵犯境,蘆洲父老遂求助國姓爺庇佑,才得以化解危機。蘆洲
地區居民感念國姓爺,自道光 17 年(1837 年)開始三年一醮祭祀
,初以國姓爺畫像為祭拜對象,於田仔尾李宅等地祭祀;同治元年(
1862 年)湧蓮寺建立,大正 8 年(1919 年)地方人士倡議於湧
蓮寺後殿興建懋德宮,主祀國姓爺,從此由湧蓮寺統籌辦理此一地方
重大醮典,延續至今。
蘆洲國姓醮之重要流程:
(一)豎燈篙:「國姓醮」祭典展開時,湧蓮寺豎起第一支「公燈篙」,
謝平安後,其餘各宮廟或鄰里才跟進,豎燈篙意為指引鄭成功部將
兵馬魂魄前來參與盛會。
(二)二朝醮典(道教法事科儀):
1.農曆 10 月 14 日啟功。
2.農曆 10 月 15 日放水燈。
3.農曆 10 月 16 日普施。
(三)國姓爺祭祀(三獻禮):農曆 10 月 17 日,循古禮舉辦三獻禮儀
式,場面莊嚴隆重,廟方準備豐厚牲禮祭祀。蘆洲地方行政首長擔
任「正獻官」,數十位禮生組成祀典組,恭迎國姓爺聖駕,經上香
、叩首、恭讀祝文等肅穆敬獻科儀,最後化帛望燎,完成儀式。
四、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群體或團體名稱:湧蓮寺。
(二)群體或團體簡稱:湧蓮寺。
(三)成立日期:清同治元年(西元 1862 年)立案日期:民國 66 年(
西元 1977 年)。
(四)所在地(行政區域):新北市蘆洲區得勝街 96 號。
五、登錄理由、認定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蘆洲國姓醮係當地民眾為感念國姓爺庇佑而舉辦三年一度之醮典
,百餘年來當地居民均持續自發參與且高度認同。符合《民俗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1 款登錄基準「民間高度
認同,並持續自主、自發參與」。
2.蘆洲國姓醮為北臺灣祭祀鄭成功獨具特色的祭典,已成為地方各
聚落共同宗教信仰、民俗文化之一部分,有其地方特色。符合《
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2 款登錄基準「顯
著反映族群或地方社會生活及文化之特色」。
3.國姓醮經長期傳承、保留原有祭祀禮儀,整個醮典儀式,主要由
豎燈篙、二朝醮典及三獻禮所組成,均有其程序與步驟之規範,
且能關注種種禁忌行為之發生,可見湧蓮寺對保留傳統表現形式
與實踐方式之重視。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
條第 3 款登錄基準「其表現形式與實踐仍保留一定之傳統方式
」。
(二)認定理由:
1.由於湧蓮寺之重視,且獲得文史工作者及民間技術傳承者之支持
與參與,得以持續保存維護國姓醮「豎燈篙、二朝醮典及三獻禮
」等相關技術與表現形式。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第 1 款「充分了解該登錄項目之知識、技術及文化
表現形式」。
2.湧蓮寺管理組織與財務健全,具保存能力及意願。符合《民俗登
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4 條第 2 款「具協助推動該登錄
項目保存維護工作之能力及意願」。
3.國姓爺為湧蓮寺二樓後殿懋德宮之主祀神,而湧蓮寺一直是蘆洲
重要的信仰中心,就國姓醮此一宗教活動所涉文化脈絡而言,湧
蓮寺應為適當之保存者。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第 4 條第 3 款「在文化脈絡下為適當者」之條件。
(三)法令依據:
1.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1 條第 1 項。
2.符合《民俗登錄認定及廢止辦理》第 2 條第 1 至 3 款暨第
4 條第 1 至 3 款規定。
六、公告日期及文號:中華民國 109 年 3 月 4 日新北府文資字第 1
0903421001 號。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4 條及第 58 條規定,如相
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處分者,得自處分公告期滿次日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新北市政府(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1 段 16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提起訴
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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